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根据财力和物力,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内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