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