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