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