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