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逐级分解下达到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将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省级生态公益林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面积指标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