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具体情况,启动或者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