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气象观(监)测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