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气象观(监)测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