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设计核准书、竣工图及其说明材料;(二)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四)防雷装置的检测合格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