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