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疫苗和冷链管理等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