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接种单位接种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格疫苗,禁止使用过期或者损坏变质的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买疫苗时,必须按规定查验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及疫苗批次合格的各类检验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接收或者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二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卫生部《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储存和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