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人群(以下统称受种者),应当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受种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