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十一条有效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项目、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