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项目、标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