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微粒子病等蚕病虫害爆发;(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三)生产基地受到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农药中毒;(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指导和帮助蚕种生产经营者处置疫情和灾情,避免或者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