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蚕种实行微粒子病检疫制度。蚕种检验检疫应当执行国家、行业、自治区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技术规程,并由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蚕种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检验检疫样本应当符合抽样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样本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