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加强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大、中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