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已修改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如实告知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及时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