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如实告知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及时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