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

非煤矿山企业开发先进、节能、高效的技术工艺、设备,其研发费用依法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