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