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