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第三十条已废止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