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以享受不超过本人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