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