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