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财政、公安、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