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组建急救医疗站。急救医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市的设置规划,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