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