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