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