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听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