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