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