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