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受理公民举报的国家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公民的举报应予接受。属职权范围内的,应认真处理;对应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举报案件,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移送上述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