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用工单位、暂住人口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