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城镇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就业工作和道德、法制教育,由劳动部门主管,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