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坚持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