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二)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测量标志、航道处、站房、航道服务区、站、航道管理船舶停靠基地、停泊锚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三)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的尺度、通航净空、通航流量、水位、水流等构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