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航道起讫点或者出入口设置告示标牌,告示航道的通航标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