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化专项规划和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航道,航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航道绿化景观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市政和园林等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