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被吊销登记证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登记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