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