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主体第九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