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七章 技术转移保障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工商、税务、司法、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督促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