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七章 技术转移保障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活动的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为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技术转移服务等方式,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