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技术成果评估、检测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依法开展技术成果评估、检测活动,并保守技术成果的秘密。评估、检测的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