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五章 技术转移激励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首购、订购产品,或者帮助组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等方式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