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四章 技术转移人才第三十条已修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和双向挂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技术转移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选聘技术转移人才,开展技术转移研究和教学工作。企业经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可以选聘教学、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工作。兼职期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保留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