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名举报除因姓名、住址不详无法答复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举报人对不受理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复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